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答案】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行政复议权利和承担行政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2. 公务员法律关系
【答案】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个方面。
3. 行政指导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
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②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
③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④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⑤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⑥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 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全部约束特定的相对人,同时其在作出时的对象是不确定的。
5. 行政追偿
【答案】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
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己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贴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6. 信访
【答案】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它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形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做出的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7. 行政诉讼管辖
【答案】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有重要意义:
①有利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②有利于使当事人明确在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
8. 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致害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为社会连带主义与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则。公务无过错责任的意旨在于将公务危险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个人承担转而由社会全体人员承担,以实现责任的社会化。无危险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因、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1)法律依据变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情势变更。国际、国内或选择主题所在地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即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的条件不存在,必须废止。
(3)任务完成。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
必要继续存在。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己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己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因形势变化而引起的,由此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10.简述涉外行政诉讼。
【答案】(1)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或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法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作出裁判的诉讼。
(2)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①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②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组织提起或参加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
③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⑤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11.《立法法》关于行政立法权的规定。
【答案】(1)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序。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因其涉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2)我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权作了如下划分:
①国务院的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a.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c.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诀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②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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