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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X34国际经济法、行政法、国际公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

【答案】①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含义: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②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在于:

a. 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 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

b. 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 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

c. 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案件移送

【答案】案件移送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把自己审理的案件或者案件材料全部或者部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在行政诉讼中,有必要移送的情形有:

①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整个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事机关。

③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仟的,如果对刑事责仟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 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在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

3.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的,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只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相关联时,当事人才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②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成立取决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

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

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比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广泛;

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与民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4. 行政指导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

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②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

③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④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⑤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⑥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5. 行政复议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6. 公务员法律关系

【答案】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个方面。

7. 公务员回避制度

【答案】公务员回避制度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条件、范围、程序等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①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回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所有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不论公务员本人是否愿意回避,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②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事前预防性。即只要具备了回避的法定理由,不管实际上会不会产生

对公务的不良影响,都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8. 行政复议的申请

【答案】行政复议的申清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简答题

9. 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答案】(1)在世界史上,最早开行政补偿制度先河的是法国

1979年,法国颁布了第一个行政机关对因实施公共事业而受到损失的人给予补偿的法律,初步建立了以无过错责任为特征的损失补偿制度。

(2)现在多数国家均有行政补偿方面的立法

①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在正当补偿之下,可使用私有财产。”

②英国1961年和1973年的土地补偿法规定了强制征收的手续和住宅、农田的损失及其他土地强制征收的补偿规则。

③美国《权利法案》第五条规定:“……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为公用。”1987年美国联邦议会通过《西北地域法令》第二条规定:“……倘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而必须征用任何人之财产或某项服务时,则应给予充分之补偿。”

(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通过政策和立法确立了行政补偿制度

①20世纪50年代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所付的定息,实际就是一种行政损失补偿; ②1982年国务院公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对行政补偿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如征收标准、补偿条件、补偿额度等作了规定;

301986年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在上面两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征用土地方面的行政补偿制度。

10.如何理解行政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

【答案】行政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是行政法律关系一个显著特征。与之相比,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双方主体平等、自由、等价有偿和意思表示一致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