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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大学828刑事法学(含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概念分析

1. 上诉与抗诉

【答案】(1)上诉与抗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2)上诉与抗诉的区别

①提起主体不同

有权提出上诉的人,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提起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②提出方式不同

关于提出上诉的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了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只能采用书状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③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同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上诉的理由,但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要不服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上诉即可成立;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必须是认为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才能提出抗诉。

2. 申请回避

【答案】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3. 死刑复核程序

【答案】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其

特点为:

①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②对于死刑案件的不可缺失性,即必须经过核准程序。

③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

④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不需经告诉而自动启动。

⑤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

4. 刑事辩护

【答案】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简答题

5. 辨析: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证明力,办案人员必须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答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也称证据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证据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特征,不能成为“证据”。

合法性特征的主要含义有:

(1)在证据的形式上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表现形式,即《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法定证据,这种合法性称为“合证据法”:

(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等,这种合法性称为“合实法”;

(3)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

一是符合程序法原则规定,二是符合程序法的具体操作性。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明力强,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就强,反之就弱。证据的证明力体现在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之上。在诉讼中对证据力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某一证据本身是否具有的客观性以及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确认。这种确认本身是法官审判职能所使然。由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属法官自由心证范畴,考虑到权力本质上的易腐蚀性。所以证据的法律性并不是指证据的证明力。

6. 什么是间接证据? 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答案】(1)间接证据的含义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在于:

①间接证据之间互相依赖、互相关联,必须互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②相比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要复杂很多,需要一个推理和判断的过程。

(2)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鉴于间接证据的特点,最高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了全部根据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己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7. 简述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答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所有的被取保候审的人都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根据案件情况而作的选择性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违反上述义务的后果

①对于采取保证人取保候审的方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是指,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已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系保证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明知他的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此外,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并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在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对于采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方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决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