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17民商法专业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委托送达
【答案】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
2. 刑事诉讼
【答案】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3. 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区别犯罪人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更新改造。
4. 立案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5. 期间
【答案】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期间原则上由法律明文规定,个别情况下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前者是法定期问,后者为指定期问。法定期间可以分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问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两大类。
6. 中止审查
【答案】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7. 刑事司法协助
【答案】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常称为审判协助,包括送达法律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情报的提供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包含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以及犯人引渡、诉讼移管、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8. 辩护制度
【答案】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也有大量的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成为辩护制度的辅助法律渊源。
9. 诉讼
【答案】诉讼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现代的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 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③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10.有因回避
【答案】有因回避又称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者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要求有关司法人员回避的申请。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属于有因回避。
二、简答题
11.简述回避的根据。
【答案】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的根据可称为回避的理由,包括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两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实行的是有因回避,具体回避根据包括: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案的当事人是指办案人员本人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中的情形之一; 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具体上述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产生某种利害影响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曾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对案件存在预断,难以客观地从事诉讼活动,因此遇有这些情形应当回避。这种情形不妨碍前一诉讼阶段的证人、鉴定人在下一诉讼阶段仍为证人、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有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的,也应当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以视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部分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构成回避的根据。
12.试评价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答案】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这一点来说,审判委员会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组织。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缺陷。
(1)由于审判委员会过分干预审判工作造成了审与判的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利局面。抑制庭审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使庭审流于形式。有些案件的审判人员通过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来推脱责任。
(2)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的领导体制不利于职权与责任的统一,使得错案追究难以贯彻执行。审判委员会通过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决定,既不阅卷,也不参与法庭审判。其所作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而且,审判委员会的暗箱操作讨论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参与裁判过程的机会,导致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如审判公开、辩论、合议、回避等,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