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0506,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之刑事诉讼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2. 审判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3. 侦查机关
【答案】侦查机关是享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国家机关。一个国家的侦查机关的构成由其法律加以确定。在我国,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与上述侦查机关享有相同的职权,也属于侦查机关范畴。
4. 刑事执行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使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程序。并非对判决、裁定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全部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仅指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刑罚的执行和刑罚变更等。
5. 申请回避
【答案】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6. 诉讼效率
【答案】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没有效率,就没有一切。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曾说:“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一一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一一是效率。”著名的英国法谚也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逐步得到法律人的重视。它既是正义的实现途径,同时也与正义组成一对矛盾统一体。我们追求的正义,应该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7. 意见证据
【答案】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
8. 犯罪记录封存
【答案】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于被判处轻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制度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使其能够更快、更好地回归社会。
9. 检察机关
【答案】检察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一般就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通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或者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兼而有之的一种国家权力。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指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
10.间接送达
【答案】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的一种送达方式。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间接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相同的效力。
二、简答题
11.法条分析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问题。
【答案】(1)上述法条的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是关于二审中发现一审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审判决,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本条的立法特点
本条列举了几种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于明确列举的情况,一旦发现,就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也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
(3)本条所列情况的分析
①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理解。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和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原则上要公开。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己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原则上不公开。)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否则就是违反公开审判制度。
②关于“违反回避制度”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够秉公执法,我国确立了回避制度。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依申请或主动回避,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
③关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告和被害人,他们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因而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换言之,如果没有影响公正的判决,原则上不再发回重审。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理解。一审当中的审判组织包含独任制和合议庭,法律对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以及适用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审判组成不合法无法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理解。除了明确的列举的事项之外,只要出现了违法法定程序,并且可能影响公正的判决,就应当适用191条的规定。
(4)本条的适用规则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况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里“应当”也就是“必须”不允许例外。二审法院应当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
(5)本条规定的意义
①按照程序法治的理念,正当的法律程序不仅有利于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而且其本身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的重大利益,因而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