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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909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2.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答案】“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3. 十恶

【答案】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隋制《开皇律》时,才完备了“十恶”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唐律“十恶”具体内容如下: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十恶”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

4. 条法事类

【答案】南宋在救、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救的基础上,将救、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条法事类是宋朝时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救、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及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浮熙年间。当时因救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便将救令分类编排。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

对旧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的作用。

5.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6. 枷号

【答案】木枷本为监狱中犯人所用的刑具,在明朝,将佩戴木枷示众作为一种耻辱刑广泛适用于罪犯,惩罚大臣不当行为也适用枷号。事实上枷号”是一种法典之外的刑罚。“枷号”作为一种刑罚,其刑等的划分方式有多种:一是根据木枷的重量,从二十斤到百斤不等; 二是根据佩戴木枷示众的时间长短,从一个月到永远不等。此外,“枷号”刑的执行有时不限于在官衙或监狱中进行示众,还可能要进行游街。这种耻辱刑实际上非常残酷,在“枷号”刑执行过程中因为刑具过重而死亡的人不在少数。

二、论述题

7. 宋代的继承制度有哪些内容?

【答案】由于租佃制的普遍实行,个体家庭不断地从大家族中分离移居出来。家庭内部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也随之增多。为使家庭在有序的规范内发展,减少社会矛盾,巩固统治,宋代制定了较前代详备得多的继承制度。宋代的继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立嗣制度

宋代以前法律仅允许无子的贵族、官僚为自己立嗣,以继承家族的爵位和宗桃。至于平民能否立嗣并没有规定。宋代法律则允许无子的平民立嗣,并建立了相当具体的制度。法律允许的立嗣方式主要有两种:

①户主生前立嗣(相当于现代的收养);

立嗣讲究昭穆(辈分)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要相差一个辈分。在年龄上,被养人不能大于收养人。同宗内的嫡长子和独子都不能为人继嗣。收养同宗子孙为养子,必须申报官府,改正户籍,由官府发给公凭。只能收养不超过三岁的异姓。养子被收养后,即负有承续宗桃、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舍弃养父母,否则就构成不孝重罪。反过来,养父母也不能随便遣返、逐出已被收养人。养子的身份及地位和亲生子相同,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

②户主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

户主身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称“继绝”,其条件与生前收养相同。其中又分“立继”和“命继”两种形式。立嗣法规定,夫亡妻在,立嗣由妻作主,叫“立继”; 夫妻俱亡,立嗣由祖父母作主,如祖父母亦亡者,由近亲尊长决定,这叫“命继”。无近亲尊长者,则由族长主持立嗣。

(2)财产继承

①宋代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并且明确规定“别宅异居子”,即非婚生子只要曾经与生父同注于户籍而有证据者,也享有遗产继承权。

②北宋时期,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儿)在和兄弟一起继承遗产时,只能继承一份嫁妆。在家

无男姓后代而“户绝”时,在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而己出嫁女只能分得三分之一遗产。但到南宋时,子女的财产继承法产生变化。父母双亡后,在室女可以和兄弟共同继承财产,享有相当于兄弟应得份额一半的遗产权,可见女儿的继承地位的上升。

③无子的寡妇可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出卖。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因此实际上寡妇只有财产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在立志守节条件下,可以终身享用丈夫遗产,但应为亡夫立嗣,死后财产由嗣子继承。

④宋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部分同居者的财产继承权,宋代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者含义较广,这里主要指义子、赘婿、外甥等。

⑤在宋代,法律还允许以遗嘱方式来分配遗产,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户绝无子嗣,并且一也没有户绝后享有财产继承权的女性继承人。宋代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很广,不受同宗还是异姓身份之限制。遗嘱继承人所得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受一般继承法的限制。但遗嘱继承在手续上必须经所涉及到的当事人“签知”(见证),并且还要由官府审批,发给“公凭”(证明书)才算有效。遗嘱如有纠纷,诉讼时效为十年。

8. 清末司法制度变革述评。

【答案】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领事裁判权制度出现

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在华侨民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中英五日通商章程》和《中英五日通商附粘善后条款》。

①会审制度的形成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②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

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大体有如下几种:首先,作为第一审级的低级法院,主要是领事法院(设于各领事区,由领事兼理司法)和由公使或使馆人员组成的法院; 其次,是作为上诉审的法院。但是,侵华各国关于行使领事裁判权机构的设立情况也有差异。

③领事裁判权制度确立的后果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也是庇护外国侵略者在中国逞凶肆暴、走私贩毒的护符。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肆意侵害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领事裁判权自1843年确立之后,经历了清王朝、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直到1943年才在形式上宣布废除,在中国存在了百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