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803法学综合之经济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商业秘密
【答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特点是:
①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适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②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权利人还采取了保密措施来维持这种秘密性。
2. 能源市场供给观
【答案】能源市场供给观,是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3. 投资管理制度
【答案】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综合作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它主要由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金融管理组成。
4. 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5. 市场中介组织
【答案】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其特征有:①依法设立; ②在经济运行中充当政府与市场普通主体之间的中间主体; ③所从事的事业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中间服务; ④属于社会自治性组织。
6. 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
【答案】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是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时以及上市后。应将与证券发行、上市以及上市后有关的一切情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任何投资者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关的资料,以供其作出投资判断。实现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强化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证券欺诈行为。
7. 保险代理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8. 调制法定原则
【答案】调制法定原则,是指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使政府的调控纳入法制轨道,必须在宏观调控法中确认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及其调控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明确它们各自的法律地位; 各类不同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严格要求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赋予的调控权范围内活动,禁止假借调控之名,侵害受控主体的权益,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的法定。
9. 知情权
【答案】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约时做到知己知彼,并表达其真实的意思。
10.移送管辖
【答案】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力一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实际上是法院受理案件错误之后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移送管辖通常是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主要用于纠正地域管辖方面的错误,但有时也会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管辖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案件的管辖权。
二、简答题
11.简述《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和原则。
【答案】(1)《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会计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会计法调整社会各领域的会计关系,既属经济法领域,也涵盖其他法律部门。
(2)《会计法》的立法目的
①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②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直接目的);
③通过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最终目的)。
(3)《会计法》的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各企事业、机关团体或单位办理会计事务,都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 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会计法》第7条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③法制统一的原则。《会计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12.简述《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发行的界定以及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的规定。
【答案】(1)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证券法上的证券发行是指合格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按同一条件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向投资者销售证券的法律行为。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2)证券发行的特征
①证券发行是合格发行人的行为;
②证券发行的目的在于为发行人筹集资金;
③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法定程序进行;
④同一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条件必须同一;
⑤证券发行是一种诺成、双务法律行为。
(3)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基于资本增加或者资本充实的目的,而再次发行的股票,包括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
①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c. 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d. 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上市公司如需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6日发布、2006年5月8日生效施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b.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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