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1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分类包括:①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②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2. 法定代表人
【答案】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据我国《公司法》
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
3. 名誉权的客体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客体,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的目的,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名实相符、各得其所。名誉保护的目的并非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如果一个人本身存在为社会道德或者法律所不齿的行为,其社会评价自然不应当良好。但是,当一个人自身行为完全符合社会道德或者法律的要求时,法律就应当保证其享有良好的名誉; 民事主体也有权得到这种名誉。
4.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答案】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责任能力,通常讲的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指侵权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民
法通则》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
5. 人格
【答案】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6. 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行为人一方。但是,如果对方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7. 简述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答案】(1)共同共有的含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①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者是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的。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产生,而丧失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
②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
③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可以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
(3)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某个或者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
①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
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③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由于共同共有主要是因婚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更密切的关系,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份额(这种份额是潜在的)。
④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 同时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共有物灭失、转让给他人等。
8. 人身权
【答案】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包括:①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②人身权的法定性; ③人身权的固有性; ④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⑤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9. 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其特点在于:①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是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有公平责任适用的余地。②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③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④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
10.物
【答案】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法律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