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公开权产生于美国,是公民对其姓名、肖像等代表形象的标记进行商业利用的一种独占权。国内有学者对美国公开权的概念、内容及侵权救济作了较全面的介绍,也有部分学者将公开权作为商品化权的一部分予以研究,其商品化权包括真实人物的公开权和虚构角色等多种标志的商业利用权。但是笔者认为国内对美国公开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仍然甚少,尤其较少将公开权与我国现在的立法和现实结合起来研究。所以本文在全面介绍美国公开权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规定公开权的必要性及其定位,既而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公开权应当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在我国以“人身标记商品化权”定名。由此,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简要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意义和美国公开权的由来,第二部分是公开权的内容,分为公开权保护的主体、公开权保护的客体、对公开权的限制、公开权的转让、继承和公开权的救济方式;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规定公开权的必要性及公开权的定位问题,认为公开权在我国是存在法理学基础的,我国现行的人格权法和知识产权法都不能代替这项权利,考虑到公开权符合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特征,建议将公开权归入知识产权法。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立法建议,并逐条说明了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