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830法学综合二之刑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 读职罪
【答案】读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读职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本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各种严重的读职行为,即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本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 打击错误
【答案】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根据打击错误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打击错误的构成要件为,
①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危害。
4. 违法性认识
【答案】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台定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答案】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6.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 对象不同; 主体范围不同; 客体不同。
7. 防卫过当
【答案】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 传播性病罪
【答案】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缥娟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缥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9. 结果加重犯
【答案】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要件为:
①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
③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答案】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
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简答题
11.如何理解间谍罪客观行为的内容?
【答案】对间谍罪客观行为的内容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的规定是对间谍行为本质特征及其危害性的揭示,并不能包含“执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安排的任务”这一内容。执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安排的任务属于具体的间谍活动。间谍活动对国家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所以,法律有必要将间谍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但是,法律对于间谍罪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必须将各种间谍活动作为间谍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由于间谍活动具有广泛性,法律不可能将各种间谍活动都具体规定。
(2)间谍活动的实施往往会触犯其他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既然在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对这些犯罪予以评价,也就没有必要在本罪中对间谍活动予以规定,以避免造成法条内容上的交叉重复。另一方面,由于间谍活动具有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该活动的实施或完成会极大地危害到我国的国家安全。所以,从其危害性考虑,法律就有必要对间谍活动的前行行为予以打击,即只要有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织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即使未实施具体的间谍活动,也构成犯罪。
(3)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并非间谍活动本身,但这种行为与间谍活动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是间谍活动的前行行为。把该行为规定为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就能够有力地预防和打击间谍活动。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理解为包含“执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安排的任务”这一内容,则显然无端地增加了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要素,也与周全地保护国家安全的立法意图相背离。
12.聚众斗殴罪与伤害罪。
【答案】(1)聚众斗殴罪与伤害罪的概念
①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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