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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举例简述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

【答案】(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4)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

①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如主人将客人前来做客的人遗忘在室内的贵重物据为己有。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如将商店的贵重商品秘密地藏匿,在不付款的情况下据为己有。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

②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财物,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非公开的,前者如保管人被合法地要求返还,但声称不再归还从而据为己有,后者如饭店隐匿客人遗落座位上的贵重物品,企图非法占有而对客人谎称未见到。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方式只能是行为人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所知的秘密方式。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方式是公开的。

③占有财物的时间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己经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且占有该财物的行为系合法的,如保管人是合法地占有他人寄存物,后见财起意拒绝归还。盗窃罪中的财物只能是在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之后才得以占有,如偷偷将将其他乘客包内的贵重物品转移至自己占有。诈骗罪的行为人也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占有他人财物,如谎称交易发生欺骗他人将大额款项汇往自己账户。

2. 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着手与预备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请简述。

【答案】(1)实行行为的着手,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此处的着手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预备行为的结束。

犯罪预各行为是指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具体说来,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

①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②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实行行为的着手与预备行为的区别

①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一般对此不做刑法评价。刑法处罚的预备行为很少。

实行行为的着手,则意味着犯罪行为的正式开始,其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和处罚。 ②预备行为的时间可以长也可以短,某些情况下该预备行为很难表露出犯罪的意图。

实行行为的着手则不同,其清楚的表明了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危害性较大,且该着手仅仅只是一个时间点,很难阻止。

3. 简述刑法中规定的时效延长。

【答案】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此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己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己经受理案件。

②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规定,适用这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①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上述任何机关提出了控告,而不管该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延长。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4. 简述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1)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

①在我国刑法中,连续犯属于数行为在处理时被作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处断上的一罪,而惯犯属于数行为在刑法上被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法律上的一罪。可以构成连续犯的犯罪并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从理论上讲,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都可以构成连续犯; 而可以构成惯犯的犯罪仅限于刑法分则所明文规定的罪名,其他罪名不能构成惯犯。

②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 而构成惯犯的数个犯罪行为虽必须出自数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但其并不受连续意图所支配,即无连续意图贯穿于各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之中。

③尽管从总体上看,连续犯和惯犯都是一行为人多次触犯同种罪名,但是,构成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而构成惯犯的数个危害行为则未必均足以单独构成犯罪。

④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连续性; 而构成惯犯的数个危害行为或犯罪行为之间一般并无严格或特定的连续性。

⑤连续犯是处断上的一罪,我国刑法对连续犯的处罚未作具体规定,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

刑法理论一般遵循的连续犯处罚原则是,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 而惯犯是法律上的一罪,我国刑法分则对构成惯犯的犯罪行为一般都设立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对于惯犯应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酌情论处。

(2)连续犯与惯犯的联系

①行为人均是在一定时间之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且其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所造成的危害都较为严重。

②对于那些法定的可能构成惯犯的犯罪,连续犯通常是惯犯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而惯犯则是连续犯继续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惯犯是行为人在连续实施某种特定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且惯犯的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连续犯更为严重。

5.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答案】(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比较两罪的概念可以看出,除了犯罪主体是完全相同的以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①直接客体不同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读职罪,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②客观方面不同

a. 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第一、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第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b. 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

第一、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