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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宁波大学法学院821综合课2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 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①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②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③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 人身权的专属性

【答案】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①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②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4. 用益物权

【答案】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5. 权利瑕疵担保

【答案】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

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在第三人对承租人卞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定为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6. 名誉权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力一式加以丑化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特征: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去世后,其名誉依然应当受到保护; 名誉权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

7.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答案】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外责任的不同:按份责任,责任人对权利人仅以其负担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对于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彼此连带的承担责任,权利人可请求任一或全部责任人承担一部或全部责任。

8. 债

【答案】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其性质是: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论述题

9. 论民法权利客体。

【答案】民事权利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虽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但可归结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1)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权利客体,又称权利标的。权利客体受权利主体支配。权利客体是指受权利主体支配的各种权利的对象,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各种权利、利益以及无财产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

(2)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以下特点:①利益性。民事权利客体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

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②客观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在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永动机。

(3)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中外学者多有争议,主要有如下观点: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 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和行为; ③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①物。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②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为财产利益,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④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⑤权利。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⑥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

⑦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既具有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10.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答案】(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①共同侵权行为

a. 共同侵权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仟的正当性所在。

b.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为两人以上; 第二,行为的关联性; 第三,共同的过错; 第四,结果的单一性。

c.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行为

a. 教唆行为的概念。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

b. 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按教唆内容实施了加害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要有共同过错; 第三,教唆者和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