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宁波大学法学院821综合课2之民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物上请求权
【答案】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2.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J 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 合伙
【答案】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4. 自主占有
【答案】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自主占有包括三种情况:①占有人确实是物的所有人; ②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人; ③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例如,偷窃者对盗窃物的占有。
5. 共同危险行为
【答案】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 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④不能确定是由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6. 侵权损害事实
【答案】侵权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一般说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①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②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③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7. 附随义务
【答案】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大多并非给付义务,因此通常不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合同当事人通常无法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而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例外的情况下,附随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等可以作为给付义务,成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与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都是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8. 民事义务
【答案】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民事义务的含义阐释如下:①民事义务的产生依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②民事义务的作用方式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即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③民事义务的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
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①主合同义务; ②从合同义务; ③附随义务; ④不真正义务。
二、论述题
9. 评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制度。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
①实体权消灭主义。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如该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债权或者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②诉权消灭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倡。他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为强制执行,称为自然债。属于此种主张的立法有《法国民法典》等。
③抗辩权发生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欧特曼提出。他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行,视为放弃其抗辩权,该履行行为有效。采用此主张的有《德国民法典》等。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己过诉讼时效期问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我国立法和现行司法解释采抗辩权发生主义。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诉讼时效适用用范围主要有:
② 债权请求权。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等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②继承权请求权。
我国法律承认继承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③人身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基于人格权发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有基于纯粹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例如恢复亲属关系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包括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④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合伙人身份而产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股息支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⑤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例如防止危险建筑物倒塌请求权、基于地界争议发生的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⑥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其实质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
⑦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巧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适用于侵害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请求权
(3)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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