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统计局等四个部委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未列明行业的小企业标准的是()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
七号信令是CCS(公共信道信令)。
1995年10月某某公司与郭某某签订了无固定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按该公司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工人如上岗或换岗应签订上岗合同。随后,某公司与郭定福签订了在其下属生产福利司膳食科工作的上岗合同。1998年5月,郭定福在体检时查出患有乙型肝炎,8月又查出患有肺结核,不适于在膳食科继续工作,即进行病假治疗。
1998年9月15日,公司为加强其下属生产福利司殡仪馆的管理,经过公开招标,殡仪馆承包经营由退休工人叶某中标,公司与叶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叶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并聘请了农民作为临时工。叶某经营有道,经济效益可观。1999年2月郭某向生产福利领导提出到殡仪馆工作,生福司负责人口头答应其请求,但未与泸天化公司办理变更岗位手续和另签上岗合同。郭某便于同年3月擅自到殡仪馆上班,遭到承包人叶某及其雇请的员工拒绝。为此郭某即向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某公司让临时工占有了正式职工的工作岗位,剥夺了职工的劳动权利,要求泸天化公司清退临时工,恢复其上岗的权利,而且指定要求公司安排其到殡仪馆上班。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8月2日作出裁决:郭某要求岗位恢复和调整是合法的,公司应及时清退农民工,安排郭某到殡仪馆上岗。
某公司接到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而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下属生福司负责人曾口头同意被告要求到殡仪馆工作的要求,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到殡仪馆工作的上岗合同,也未办理换岗手续,因此,被告擅自到殡仪馆工作是违反公司规定的。泸州市劳动仲裁委裁决由原告安排被告到殡仪馆上岗是不当的,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维护原告的劳动用工权利。
被告郭某答辩称:原告下属生福司负责人已研究决定被告到殡仪馆上岗,而且泸天化公司发给被告作为殡仪工技能考试的准考证,现在原告却将岗位让与临时工、民工占有,使其无法上岗,剥夺了被告作为殡仪工的上岗权利。要求公司恢复其殡仪工岗位,并赔偿其因扣发工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叶某招聘临工、民工在殡仪馆工作是否是对郭某劳动权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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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继数据的制作顺序是先话路,后链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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