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大学法学院F1901专业综合三(含民事诉讼法、经济法)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答案】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加以同样的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者的区别在于:同等原则针对的是内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关系,要求给予其同样的待
遇;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当外国法院对内国公民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内国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
2. 辩论原则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辩论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3.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②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两者的联系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主要在于:
①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同有关机关之间处理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民事案件在各个法院之间的分工问题。
②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分配到某个法院。
4. 执行回转
【答案】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
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是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文书监督程序的必要的配套制度。
5. 轮候查封
【答案】轮候查封是一种特殊的查封制度。当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被执行法院查封、预查封后,其他法院就该财产后续送达的查封、预查封裁定并不当然失效,而是按照各个法院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登记排列等候,一旦在先查封或预查封的法院依法解除查封、预查封或者查封、预查封自动失效,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或者轮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并且依次轮定。
6. 执行和解
【答案】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当事人执行和解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执行法院应当准许。执行和解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执行程序中,除当事人执行和解外,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
二、简答题
7. 简述期日与期间的差别。
【答案】(1)期日与期间的概念
①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等会合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如证据交换期日、开庭审理期日等。期日必须根据个案诉讼活动及其进程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通常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在相关规则明确允许的特定情形下,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②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
(2)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①期间表现为有开始日和届满日的持续的一段时间; 而期日则仅为特定的某一日。
②期间有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商定期间之分; 期日则只有指定期日和商定期日之别,并无法定期日的存在。
③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期日则是他们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
④期间开始后,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并非必须立即实施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只要是在该项期间内所实施或者完成的诉讼行为,均为有效的诉讼行为; 而期日到来后,上述主体必须会合在一起着手实施或者完成某种诉讼活动。
8. 委托诉讼代理权在哪些情形下终止?
【答案】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由于各种原因而消灭终止。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不同予诉讼代理权的解除,诉讼代理权的解除是人为的,诉讼代理权的消灭既有人为的原因,也有非人为的原因。但两者又有一定联系,即诉讼代理权的解除是导致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权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一般都有载明代理期限的条款,期限一旦届满,代理权即丧失,代理关系便告终止。
在很多情况下,委托代理是委托人因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事项而设立的,代理人一旦完成了这一事项,其任务也就完成,代理权即消灭,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对代理人丧失了信任,委托人可以通知代理人取消委托。取消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3)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关系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本质上上一种人身关系,所以代理人的代理权也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它与代理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既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因此,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丧失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就不能从事代理活动,代理关系也就随之终止,代理权丧失。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同自然人死亡一样,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自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资格也随之消灭。因此,当委托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时,其法人资格的丧失就意味着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权也随之消灭。
9. 简述我国不同法域的相对独立性。
【答案】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是相对独立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性。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有所不同,或者分属于不同的法系,或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有鲜明的特点;
②法律实施的区域性。各法域都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和独立的司法权,法域之间不隶属。相互独立,一法域制定的法律只能在本法域内适用。在我国,内地法域所制定的全国性法律,除涉及国防、外交等事项的少数法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外,绝大部分只能在内地发生效力;
③各法域互不依附。香港和澳门的立法,除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受中央立法的约束;
④各法域之间是平等的。在我国,虽然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属于地方的立法机关,但是其所制定的法律与内地的法律在适用上是平等的。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