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
【答案】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2. 人权
【答案】人权,是指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它包含着“人的权利’夕、“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3. 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答案】根据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①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②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仟,如违约责仟、侵权责仟、行政赔偿责仟等。
4. 法的历史解释
【答案】(1)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2)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目的。
5. 法律的国家性
【答案】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①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③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
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的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6. 习惯与习惯法
【答案】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是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习惯是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
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长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守的事实。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③现行法并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7. 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案】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律确认或规定。基本权利之“基本”至少有六方面的含义。①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基本权中缺少任何一项,人在法律上就难成为人; ②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③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 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固性,无论是国家体制的改革还是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权利不受影响,不被消除; ⑤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其他权利是以基本权为根据派生出来的,是基本权的衍生物; ⑥基本权利具有某种世界范围内的共似性,即其在各国有着共同的普遍的最低标准。
8. 法的目的价值
【答案】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的含义?
【答案】(1)秩序
在哲学上,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它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在一个系统中,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都有自己的不同的存在和运行特点。如果要素之间的关系总是能表现出某种恒定的规则性或协调性,即系统的协同性的话,就说这个系统或事物是有序的。反之,称之为无序。在人类面前存有两种秩序,一是自然秩序,另一是社会秩序。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在这种意义上,秩序根植十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
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2)自由
自由的概念源自西方文化。在拉丁语中,“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罗马法中,自由(权)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
自由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学科对其理解有所不同。
①哲学上自由的含义。在哲学上,自由的含义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在这里,“必然”所指的是客观规律。
②政治学与社会学上自由的含义。从政治学和社会学上来理解自由,就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行为(包括对公共事务的自主参与)。
③法学上自由的含义。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所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法学(或法律)上自由的含义在于: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3)效率
效率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率的概念和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三种情况:
①资源配置上的效率。
资源配置上的效率原则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由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变。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无论是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的资源,还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资源,都要按照价值极大化的规律和原则进行配置。
②收入分配上的效率。
收入分配问题上的效率原则意味着,在对产品和一切由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物进行分配时,必须考虑以什么方式来分配有利于调动合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使分配本身成为扩大再生产、创造更多财富的调整机制。
③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
在许多特定的资源,如法律资源、政治资源的配置方面也存在效率问题。比如在法律资源配置的效率方面,法律资源配置上的效率优先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
(4)正义
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①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分配机会、财富和权利(权力),使人们各得其所。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②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中国古代的格言一一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西方人所说的公理一一一个以某一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别人在同样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自己是不公正的,都表达了这种正义现。这种正义现也突出地表现在报复主义的刑罚理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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