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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刑事诉讼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刑事司法协助

【答案】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常称为审判协助,包括送达法律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情报的提供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包含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以及犯人引渡、诉讼移管、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3. 取保候审

答;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种类有:

①保证人保证方式:

②保证金保证方式。

这两种方式是选择关系,不能同时使用。

【答案】

4. 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答案】(1)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

(2)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区别

①案件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只能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而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②补充侦查的机关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机关是检察院,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5. 死刑停止执行

【答案】死刑停止执行是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的变更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

6. 意见规则

【答案】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其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判断一个证人的陈述是否为“意见”的依据是,根据其证词的内容来确定,看其是属于证人个人的观察还是证人从中得出的推论或者判断。意见证据规则有利于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

7.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8. 刑事立案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

①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②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9. 延期审理

【答案】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10.无罪推定原则

【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此,可做如下理解:

①无罪推定是一种推定;

②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

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③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二、简答题

11.刑事程序法律事实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刑事诉讼法除了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外,还要求证明涉及刑事程序的相关事实,因为程序法事实关系到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合法,关系到实体法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问题,而且最终关系到裁判是否正确的问题。刑事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刑事诉讼法对采取每种强制措施的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定的条件而适用了强制措施,必然会引起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2)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凡与本案具有亲戚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或由有关机关、领导决定他们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于是否符合法定的回避条件,需要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这就是程序法事实。

(3)关于诉讼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事实。

(4)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事实。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例如,在管辖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像贪污、收受贿赂案件应当属检察机关受理,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院未经告诉而受理的等,这些都是需要程序法查明的。

12.如何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答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解:

(1)2012年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立法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