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答案】(1)防卫挑拨的概念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了侵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向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防卫挑拨的处理原则

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由于对方所谓的不法侵害,是由挑拨者故意诱发的,挑拨者主观上不仅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其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对防卫挑拨要予以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仅仅是挑逗对方,但并没有借口正当防卫而对其进行侵害的意图,则不能以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行为人所挑起为由,剥夺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当对方向行为人进行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对其反击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2. 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答案】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

a. 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 实质条件

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 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

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②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2)假释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①假释的条件

a. 对象条件

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属干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死缓减刑后可以假释,但死缓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实际上已改变了原来的刑种,只要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b. 限制条件

第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第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第三,如果有特殊情祝,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卜述刑期的限制。

c. 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②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3. 简述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确定、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对象是违规制造、销售的枪支。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本罪的三种情况:

①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②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③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即被依法确定、指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如果是个人或者非被指定的企业制造、销售枪支,则构成他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不是以销售为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4. 集合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1)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日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集合犯的构成条件

①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行结束,而是预计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

例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这是集合犯主观方面的特征。

②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集合犯虽然是行为人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并且通常也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如非法行医罪,虽多次非法行医,仍然只构成非法行医一罪,但行为人即使非法行医一次,情节严重的,如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也构成非法行医罪。

③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这就是说,“‘集合犯’,因为构成要件本身预定同种行为的反复,所以被反复的同种行为无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为一罪评价。”

正因为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行为规定为一罪,所以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行为,仍然只能构成一罪。例如前述的非法行医罪,虽然实施数个非法行医行为,仍只构成一个非法行医罪。

5. 简述刑法理论上关于罪数区分标准的各种观点。

【答案】罪数区分标准是指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依据什么来判断罪数,在中外刑法学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行为标准说

持此说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无犯罪,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自然应当以行为旷个数为标准。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的,为一罪; 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此说关于行为的观念又有自然行为说与法律行为说之分。前者主张,行为就是自然的一个行为,亦即人的一个动作或举动就是一个行为。后者主张,犯罪行为与自然行为不同,应当依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