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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等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出入人罪

【答案】“出入人罪”的规定是唐律中关于司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仟。“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 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2. “仆区之法”和“茹门之法”

【答案】这两部法律都是春秋时期楚国进行成文法制定的成果。“仆区之法”是公元前689年到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期主持制定的,仿效的是周文王时期“有亡,荒阅”的制度,主要是解决奴隶逃亡问题,打击的除了逃亡奴隶,还有隐匿逃亡奴隶的人。这部法律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茹门之法”则是公元前613年到公元前591年,楚庄王在位时主持制定的,主要是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内容是规范诸侯、大夫等人朝时乘车的问题,为了保障国君安全和权威,他们一律不允许乘车进入宫门。

3.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4. (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案】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5. 留养承嗣

【答案】留养承嗣也称留养承祀,是指死刑案件经清代会审制度秋审后朝审复审程序后,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留养承嗣是一种慎刑的思想反映。起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

的,道光年后有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行为人所杀之人也是一个家庭的唯一成年男子,那么对犯罪人就不能适用该制度。

6. 重其轻者

【答案】重其轻者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它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7. 张斐

【答案】张斐是魏末晋初人,西晋著名律学家。约与杜预、刘颂同时。晋武帝时任明法椽,曾为西晋《泰始律》作过注解。著有《律解》(二十卷)、《汉晋律序注》(一卷),均己失传。现仅存《晋书·刑法志》中所录他注《泰始律》后所上《注律表》。他和杜预对晋律的注解,为后世所沿用,常以“晋世张杜律”、“张杜之律”并称。

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为:①以礼率律。认为法律的核心是礼,这表现在晋律的体例上。②关于《刑名》的性质与作用。认为《刑名》之所以置于篇首,是因为“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之纲领”,是总的指导原则,而其余各篇则是《刑名》的具体运用。③立法必须以“理直刑正”为原则。“理直”即符合纲常礼教的要求,“刑正”即合乎封建法制原则,有罪必罚,罪刑相当。他认为,要使法律达到“理直刑正”,就应准确、简明、扼要,宽严适中。

8. “初税亩”

【答案】“初税亩”是指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税收制度。公元前594年,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二、简答题

9.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给中国带来了哪些恶果?

【答案】清末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建立了领事裁判制度,领事裁判权成为各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的恶果。

(1)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鸦片战争前,中国作为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国家,从唐时起直至明清,在对外国的司法管辖方面一直行使着完整的司法主权。从唐律到清律,均有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司法管辖的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纠纷时,都必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约束及中国司法机关的裁判。

而领事裁判权不仅使中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涉外案件无权管辖,而且在中国领土上允许外国司

法机关行使权力,并执行外国法律,结果中国竟出现“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异现象。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中国逞凶肆暴、走私贩毒的护身符。

由于有了领事裁判权这一保护伞,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杀人越货、横行无忌,鸦片商人亦大肆走私,胡作非为,中国法律却不能对之加以制裁。这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

(3)领事裁判权成为列强侵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单命运动的工具。

1903年苏报案中,著名革命家章太炎、邹容就遭到上海租界巡捕房的逮捕、会审公廖的审判和西牢的临禁,邹容被残酷折磨至死。

10.简述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答案】(1)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组织严密,职能完备。明代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2)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①刑部

明朝刑部建制沿袭唐宋,为中央六部之一。但与唐代相比,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唐代以刑部为复核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徒、流案件及地方徒以上案件。而明代刑部则“总掌天下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主掌审判。朱元璋取消中书省,废除巫相设置,由自己直接管辖六部。六部之一的刑部地位随之上升,审判权限逐渐扩大。洪武十四年,朱元璋赋予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的权力。洪武十五年,刑部又得到了“天下诸刑狱皆属刑部”的职权,其主掌审判的地位由此确立。

②大理寺

大理寺原为唐代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京师徒以上及百官案件。而明代的大理寺则相当于唐代的刑部,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即所谓“掌审漱平反刑狱之政令”。流以下案件大理寺复核后有权决定是否驳回刑部重审,但死罪案件,大理寺的复核并非决定性程序,其结果均须经皇帝最后批准,才能执行。大理寺原则上是专掌复核之职,但遇有重大案件时或审录,或三法司会审,或九卿会审,大理寺亦派员参与审理。在弘治朝以前,大理寺还设有监狱,有些囚犯要到寺内应审。

③都察院

明初循元制,置御史台。洪武十三年五月,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但同时也有权参与审理大案。中央六部地位上升后,为加强对于六部的监督,明代在都察院之外,还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每科之负责官吏称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

三法司以刑部为主要审判机关,以大理寺为复审复核机关,以都察院为监督机关。三法司之间分工负责,相互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有明一代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