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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0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到士,他们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2. 出入人罪

【答案】“出入人罪”的规定是唐律中关于司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仟。“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 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3. 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司法审判的控制,是加强皇权的表现。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神宗兀丰时恢复大理寺职权。宋神宗时期,审刑院又侵夺了刑部对大辟之罪的复核权,直至兀丰改制后,刑部才又享有复核权。

4. 《明大浩》

【答案】《明大浩》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浩》之制,决定编纂《明大浩》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浩》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浩》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被废除。

5. 九刑

【答案】“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剔、剿、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古代关于“九刑”的较多记载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6. 建国三时期学说

【答案】“建国三时期学说”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学说。孙中山早年曾设想过在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要经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①“军政”时期,是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实行“军法之治”。这个时期各地发动义师起义或争取策动新军反正,使“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②“训政”时期,是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解除军法,实行“约法之治”。一般以六年为限,六年期满即解除“约法之治”,而“布宪法”。③“宪政”时期,是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实行“宪法之治”。

7. 条法事类

【答案】南宋在救、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救的基础上,将救、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条法事类是宋朝时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救、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及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浮熙年间。当时因救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便将救令分类编排。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旧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的作用。

8. 竹刑

【答案】《竹刑》是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人编著的刑书。《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邓析“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原文己佚。邓析造刑书是在子产铸刑鼎三十余年之后。邓析后来被郑国执政者所杀,但其竹刑却被国家采纳。《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较笨重的刑鼎易于携带和流传,它的出现是古代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陈述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

【答案】元朝对于当事人不便亲自参与诉讼的情况,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元朝的诉讼代理制度主要包括:

(1)适用代理制度的卞体限定。被代理人限于“老废笃疾”和“诸致仕得代官”两类,这两类人享有“被代理资格”的立法原意不同。第一类是年老体弱、身患残废或年久卧病者,一般指的是七十岁以上的人,主要考虑到其行动不便,在法律上予以恩恤。第二类是退休官员(致仕)或其他有官员身份但暂时未在任上的人,主要从身份等级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不得已与齐民讼”。

(2)代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权利。并不因为代理制度的存在而否认被代理人的完全诉讼资格。

(3)代理人的范围只能限于亲属,对于“老废笃疾”者还限于“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需要注意的是亲属的范围排除女性,即只能由男性亲属进行诉讼的代理行为。

10.简要说明中国古代“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内容和实质。

【答案】八议制度是封建时代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犯罪后,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宾。

(1)“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①八议源于奴隶制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汉代有上请制度; 三国时期曹魏《新律》首次将八议之制裁入律典。

②隋《开唐律》将八议列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制度。

③唐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明确划定了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的范围,及其所享有的具体法律特权和实现特殊的程序,并规定“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④此后历朝律典均沿用八议之制,直至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才最终予以废止。

(2)“八议”制度的内容

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 “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 “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往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功”指“有大功勋”者; “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勤”指“有大勤劳”者; “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犯流以下的罪,要减一等论罪。但若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3)“八议”制度的实质

八议制度,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实质是对于八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给予照顾的制度,给予这l 又种人以优越于平民百姓的特权。

11.西周礼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答案】西周礼治思想的核心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体系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西周统治者将其归纳成内涵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照“礼”的秩序去生活。

(1)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 “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亲亲”和“尊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