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刑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答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点
①犯罪客体有重合之处。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②两者客观方面都使用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或方法。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犯罪手段不同。诈骗罪的行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 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只能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③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 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④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诈骗罪只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招摇撞骗罪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其中包括财物,但不限于财物。
2. 行为犯
【答案】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3. 传播性病罪
【答案】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缥娟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缥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4. 犯罪动机
【答案】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
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②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5. 妨害公务罪
【答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 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各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J 胜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7. 罪状
【答案】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8. 共同正犯
【答案】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二、简答题
9.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防卫意图
①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应当有:
a. 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
b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c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
d.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
此外,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②防卫目的。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小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2)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应注意三个方面:
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②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③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3)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解决防卫人应当对什么人实施反击的问题。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4)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己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规范表述对正当防卫的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与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有关。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当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尚未危及合法利益时,没有必要实施下当防卫:当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己经发生时,正当防卫毫无意义。对侵害的事先预防和事后处罚,法律规定了其他措施。
在刑法理论上,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防卫行为,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与正当防卫存在本质的区别,应分别不同的情况依法论处。根据发生的时间阶段,防卫不适时分为两种形式: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5)防卫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