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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传媒大学法律(法学)(035102)9098法律综合复试之民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遗产债务

【答案】遗产债务又称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_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一般应于遗产分割前进行,即继承人应于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才分割遗产。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2.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3.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答案】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己死亡的事实。②期限不同。宣告失踪所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一般要短于宣告死亡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

4. 共同危险行为

【答案】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 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④不能确定是由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5.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答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通知相对人,但无须相对人同意,即能产生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分为: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和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6. 身份权

【答案】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讲,是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结果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所必须的人身权。

7. 自助行为

【答案】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为保护自己的权利。②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③采取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的方法应依状态和目的而定。④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8.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二、简答题

9. 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答案】(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概念

①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②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者的区别

①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者社员;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

②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 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因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

③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 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 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⑤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为了公益,故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财团法人的设立日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10.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侵权法上的赔偿范围的具体区别。

【答案】(1)违约责任实行完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但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非物质损害通常不在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赔偿范围为被侵权人实际受到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和既得利益的丧失),也包括间接损害(预期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了间接损失,且不受可预见原则的限制。这与违约赔偿有明显的区别。

11.简述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

【答案】(1)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2)隐私权的范围隐私的范围随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和扩展:①泛泛而言,凡属于自然人自身隐私生活范畴,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应属于隐私的范围。

②具体而言,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身体隐私、生命信息(身体基因密码)、私人通讯,等等。这些都属于隐私保护的范围。

(3)隐私权的内容

①隐私控制权

自然人有权对自己的隐私加以控制。比如,采取一定措施保护隐私不为他人所知,将隐私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