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传媒大学法律(法学)(035102)9098法律综合复试之民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讼时效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但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 除斥期间
【答案】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这里所指的某种权利,是指有限范围的权利。
3. 损益相抵规则
【答案】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4.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答案】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赔偿损失; 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⑧赔礼道歉。
5. 债的恰当履行原则
【答案】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表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
6. 继承权的丧失
【答案】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7. 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
【答案】(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
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 设立都需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
①设立的对象不同。抵押权设立的对象一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人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立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②设立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船舶抵押权是在海上融资活动中产生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8. 人格
【答案】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二、简答题
9. 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1)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①人身关系的概念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a.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b. 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a. 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b. 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c.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①财产的概念。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a.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b.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②财产关系的概念。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③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④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a.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的关系。因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
b. 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输关系、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财产流转关系一般是有偿行为,也有少数无偿行为,如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继承关系等。
10.何谓诚实信用原则? 它的具体要求如何? 它在民法上有何体现?
【答案】(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