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孙某骑自行车发生刮碰事故,造成孙某自行车损坏,右臂擦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2年4月13日,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3000元。2012年4月27日,李某与孙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只调解物品损失。 只调解人身损失。 可以受理调解申请。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执行拘留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对赵某及其驾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