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华东政法大学综合考试(法学基础理论部分、民诉部分)2001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综合试卷(2001年)

第一部分 法学理论基础(30%)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

1.法系

[解答] 一般地说,法系是指资产阶级法学家按照法的源流关系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资本主义主要有两大法系,即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所谓民法法系,亦称大陆法系,它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所谓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为传统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2.任意性规范

[解答]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对的是强制性规范,这是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3.法律解释

[解答]法律解释,是指法定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其目的是使人们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以保护法律规范的准确实施,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法律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两类。法定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所进行的解释,它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非法定解释又称无权解释,是指法定机关以外的主体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评述] 名词解释部分比较简单,涉及的内容是基础知识,因此只要将有关内容清楚地表达出来即可,无需发挥,但应注意全面。

[解答参考资料]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

1.简述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要求。

[解答] (一) 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这一基本要求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社会主义司法本质的体现,也是衡量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标准。社会主义司法必须切实予以遵行。

(二) 正确。这首先体现为事实认定要正确。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次,定性要正确。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划清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不同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对案件的性质,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再次,处理要正确,即要裁决公正,调解合理,罪刑相符,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三) 合法,是指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符合法律规定。要实现这一要求,首先司法的主体必须合法,其次,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再次,还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四) 及时,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审结案件,不得随意拖延、积压案件。

(五) 正确、合法、及时是有机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三个方面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才能保证法的适用。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都是错误和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