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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法调整之下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 行政主体

【答案】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主体能够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受理事先审查

【答案】受理事先审查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该案前所作的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它主要审查两个内容:

①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

②本院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弄清该案是否真是行政案件; 对该案件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4. 指定管辖

【答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法,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5. 行政赔偿第三人

【答案】行政赔偿第三人是指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除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

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7. 行政复议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8. 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原则指行政指导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必须以其合法性为前提; 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答案】在行政诉讼中,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10.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④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⑥辩论原则;

⑦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实际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1.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含义及基本规定。

【答案】(1)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含义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的期限。

(2)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基本规定

①完整的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a. 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被告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b. 后果,被告若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被告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举证时限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期间与后果两方面内容必须同时具有,不可或缺,否则其制度的存在便失去了意义。

②行政机关的举证时限

a. 关于行政机关在一审时的举证时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两种例外:

第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第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b. 关于补充证据所应遵守的时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小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第二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