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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我国信托立法的价值基础与体系架构

关键词:信托立法;诚信;信托业;价值基础;体系架构

  摘要


信托具有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基本功能,从而能够起到保障家族财富传承、盘活闲置资产、集合大规模资金等作用。信托立法是指信托法律规范系统形成、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其价值基础与体系架构则是信托法律制度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内在效力依据和外在表现形式。我国信托实践从无到有、信托行业从初步形成到高速发展的过程与信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息息相关。而目前信托立法整体上存在定位不清、价值基础不明、体系架构缺失、受托人义务立法内容过于简单等问题。信托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信托事业的发展。

信托法作为舶来品,如何进行本土化改造一直是学界研究的课题。一般认为,信托法起源于英国衡平法,若缺乏衡平法基础,信托将难以发挥其本质作用。事实上,能够直接影响信托法的不是衡平法的形式,而是衡平理念。衡平理念所蕴含的诚实、信用、良心等道德因素促成了信托向法律制度的转变。这些衡平理念与当今社会的诚信观念具有高度一致性。随着信托实践的发展,诚信作为信托立法的价值基础远比衡平理念更能回应和助推现代信托事业的发展。

对价值基础的准确认识应当说是信托立法的首要问题。价值基础是立法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性依据,由法的本质决定,与法的安全、公平、自由和效率等价值目标不同,前者与其他价值目标具有兼容性,能够协调和促进其他价值目标的实现,其他价值目标都以价值基础为“马首”。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的托付”,法律对于诚信的维护构筑了信托立法的价值基础。诚信不仅是信托传统与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契合点,还是信托法理论的根基,有助于帮助我国解决信托立法面临技术性难题和信托发展的制度化困境。

以信托立法的价值基础为坐标点,信托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应当具备完整的立法体系。鉴于我国当前的信托法制现状和信托实践需求,应当立足于修改完善现行《信托法》,强化其信托基本法地位;整合现有信托法规和规章,打造出炉《商业受托人法》满足信托业立法需求,没有必要另行制定《信托业法》;对于信托立法体系的内在设计,应当围绕诚信这一价值基础,以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化和具体化为支柱,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而实现信托立法从价值基础到体系架构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