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首大学商学院702政治经济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土地的经济供给
【答案】土地的经济供给是指在土地自然供给的基础上,投入劳动进行开发以后,成为人类可直接用于生产、生活各种用途土地的供给。
2. 土地所有制
【答案】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
3. 土地税收
【答案】土地税收是指国家以土地作为征税对象,凭借政治权力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无偿的、强制的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
4. 收益还原法
【答案】收益还原法是指将土地的纯收益按一定的还原利率资本化,在一定的贴现利率下,土地未来纯收益的贴现值总和。
5. 市场比较法
【答案】市场比较法是指用已经成交的土地与待估土地相比较,以此推出土地的价格。
6. 土地开发
【答案】土地开发广义上是指把尚未利用的土地经过清理、整治,使之可投入利用:狭义上的土地开发即土地开垦,是指把适于耕作的生荒地经过开垦变为耕地种植农作物。
二、简答题
7. 市场价值有哪些特点?
【答案】市场价值又称公开市场价值,是在满足以下条件下的进行交易的最可能价格。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
(2)交易双方出于利己的动机;
(3)交易双方一是精明的、谨慎的,并且了解交易对象和市场行情;
(4)交易双方有比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
(5)不存在卖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附加出价一一邻居购买、在紧邻处地产商购买、原使用者购买。
8. 简述土地经济供给与自然供给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土地经济供给与自然供给的联系与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自然供给是土地经济供给的基础,土地经济供给只能在自然供给的范围内变动。
(2)土地自然供给是针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动植物的生长而言的,而土地的经济供给则主要是针对土地具体的小同用途而言的。
(3)土地的自然供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定的,无弹性的,而土地的经济供给是变化的,有弹性的,并且不同用途土地的供给弹性是不同的。
(4)人类难以或无法增加土地的自然供给,但可以在自然供给的基础上增加经济供给。
9. 土地市场宏观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答案】土地市场宏观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包括:
(1)保护土地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2)实现土地优化配置;
(3)保证土地价格的基本平稳。
10.简述实现土地管理目的与任务的主要手段。
【答案】实现土地管理目的与任务的主要手段包括:
(1)立法手段;
(2)经济手段;
(3)技术手段;
(4)行政手段;
(5)政策手段;
(6)计划规划手段;
(7)司法手段;
(8)教育和科研手段。
三、论述题
11.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
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小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①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卜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
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③村民小组也不能做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白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种不完全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只要通过征用就可以了。虽然合理的限制权利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但我国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范围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不同。世界各国认为的“公共利益”严格限定在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方面,而我国则扩大到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范围。我国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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