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北京)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81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危险犯
【答案】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都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2. 量刑
【答案】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己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
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
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3. 犯罪动机
【答案】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
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②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4.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答案】(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①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
②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
者较短的刑期。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有两种:
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 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5. 结果加重犯
【答案】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要件为:
①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
③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6. 特殊防卫
【答案】特殊防卫,又称无限制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做出的。
二、简答题
7. 简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是否要求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答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此可见,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规范与我国社会主义的行为价值观、是非观是一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会被刑法所禁止、所制裁,具有正常理智的公民都会了解这一点。因此,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就足够了,而不必再要求明知刑事违法性。
(2)如果把认识因素要求为明知刑事违法性,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和结果触犯刑法哪一条文,应怎样定罪判刑,这就不现实、不合理,使一般公民难以做到,甚至也难以确切地查明
行为人是否真的具备或具备这种认识,而且也容易使有些人钻空子,借口不懂法律来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8.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有什么不同?
【答案】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关键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因而所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后者所列犯罪对象,均为普通民用设施,其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或者财产权利。由于刑法对本罪的破坏行为没有任何限定,只是限定了破坏的对象,且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故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就应以本罪论处。
9. 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答案】(1)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a.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c. 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③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后者是指由这种行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
①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纯下(真下)不作为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
②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
某一个犯罪是作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己经实现的、现实的(己然的)犯罪而言的,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 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