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612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析题
1. 死刑停止执行
【答案】死刑停止执行是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的变更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
2. 刑事简易程序
【答案】刑事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3. 刑事强制措施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其特点主要有:
①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②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③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
④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⑤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⑥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4. 中止审查
【答案】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
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5. 委托送达
【答案】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
6. 指令再审
【答案】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二、简答题
7. 辨析: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即使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答案】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①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
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无法补正或者不能合理解释的。
对于物证和书证而言,并不是所有的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本身能够得到补正或者能够进行合理解释,也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
因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即使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8.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
(2)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为什么要区别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
【答案】(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
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在于:
①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排除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据,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受非法搜查、扣押权利的必然结论。
②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因为宣告其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无效,可以消除警察违法搜查和扣押的诱因,达到规范其取证行为的效果。
③维护司法的纯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恢复和提高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使得开」事司法程序免受污染。
④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收集的证据是自愿的、真实的,进而保证有罪判决的准确性。
(2)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
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有以下含义:一是明确了检察院是对侦杳机关非法取证进行监督的法定主体; 二是明确了检察院发现非法取证行为的来源,包括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发现; 三是规定检察院发现有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b.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模式包括两种:第一,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第二,通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当相关线索或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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