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理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诉讼结构
【答案】诉讼结构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安排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诉讼结构的特点包括:①诉讼结构的主体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力一。②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③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④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2. 习惯与习惯法
【答案】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是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习惯是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
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长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守的事实。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③现行法并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 从旧兼从轻
【答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或者说,原则上否认法律的溯及力,但是,在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的时候,肯定法律的溯及力。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
4. 法律位阶
【答案】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 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①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②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5. 法的告示作用
【答案】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 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
做、不得做的; 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以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指引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6. 人权的法律化
【答案】法律意义上的人权,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
7. 法律的规范性
【答案】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①法律具有概括性; 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这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②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 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③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8. 立法议案
【答案】立法议案,是指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权力机构提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每个国家的议案提交程序和规定都有一定区别,但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
二、简答题
9.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关系如何?
【答案】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1)二者的含义不同: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只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2)二者的体系不同: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3)二者的着重点不同: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除静态的法律规范之外,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
(4)二者的相互关系: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10.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哪些?
【答案】由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立法、司法实践技术的要求不同,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在逻辑上可能是多角度的。
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
(1)根据法律部门为标准来分类;
(2)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来分类;
(3)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4)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分类;
(5)根据行为构成要件分类。
11.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
【答案】法律事实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分类:
(1)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①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②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2)依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
①肯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②否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应当看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12.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答案】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包括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具体包括:
(1)告示作用,指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法将这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不十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即起到告不的作用。
(2)指引作用,指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包括两种情况:
①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此时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指明的行为。
②不确定的指引,叩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此时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所容许的行为。
(3)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具体而言就是法作为一种规范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以及衡量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作用。
①法的评价作用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评价作用的特点,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表现在法律规范对于行为正当与否,是否可做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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