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改革基本沿着两个方向在推进,一是政企分开,二是政事分开。经过二十余载的探索,企业改革在理论和实 践上已初见成效,但相比而言,事业单位的改革却陷入困境。 高等学校是我国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如何进行?我们认为,在高等学校改革过程中,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中 之重,因为它关系着高校办学自主权以及法人地位是否能真正得到确认的关键;高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如何用法律规范高等学校,赋予 其何种权利、义务和责任;只有理顺高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才能确保高校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 本文从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入手,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认为公立高等学校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法律 、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和法人。高校不同的法律地位与其当事人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中,在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中,高等 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长期以来,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单一,属于典型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地位不对等,高校不具有法人资格, 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从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开始,高校作为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但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并没有得到 确认。 论文在对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回顾的基础上,分析和研究了有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日本、台湾地区公立高等 学校法律地位改革的现状,旨在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以及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高校的权利进行界定,客观地分 析了我国目前对行政相对人及其行政相对人权利等缺乏研究的事实,并探讨了造成这种现状的深层次原因。 政府在对高等学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高等学校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由于我国目前对行政相对人缺乏应有的研究,导致行政相对人 在政府的管理行为中,权利受到挤压而不能正常地享有,而对政府的义务和责任缺乏刚性的法律规定,导致政府权力的扩张。面对这一现实, 高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的变革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变革的现实基础已经具备。 论文以“平衡论”思想为指导,认为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的变革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应基本平 衡。具体而言,其策略主要有: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司法审查的有限介入;转变政府职能,倡导“有限 政府”、“有为政府”的理念;通过法律的方式设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其在总量上应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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