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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8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外交团

【答案】外交团(diplomaticcorps ),是指由各国派驻某一国的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广义上的外交团包括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外交团并非一个依法组成的团体,所以,不具有法定的地位和职能,各国使节之间也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

2.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答案】Exclusive economic zone即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①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③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④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3. 东京审判

【答案】东京审判是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东京审判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4. 边境制度

【答案】边境制度是指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边境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边境制度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大致包括:维护边界标志,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力一面进行合作以及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5. 国际责任公约

【答案】“国际责任公约”是指《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签字,并于1973年10月9日生效。该公约全文共28条,规定各国应对发射实际主体(不论是政府机构或民间企业或社会团体)在外层空间及天体的一切活动负直接责仟,并规定损害的赔偿原则。

6. 纽伦堡原则

【答案】纽伦堡原则是确定哪些行为构成战争罪的一系列指导性原则。此文件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将二战后针对纳粹党成员的纽伦堡审判所依据的法律原则编撰为法典。从国际法意义上讲,纽伦堡审判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二、简答题

7. 简述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特点。

【答案】“19世纪被称为国际会议的世纪,20世纪堪称为国际组织的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组织迅猛发展,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其特点表现为:

(1)国际组织数量剧增,活动范围包罗万象

目前,世界上各类国际组织与机构数以万计。这些组织90%以上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甚至是军事等,上至外层空间,下至国际海底,人类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样样都或多或少地与国际组织联系在一起。

(2)联合国是现代国际组织的核心

众多的国际组织并非一盘散沙,而是存在着有机联系。目前最具普通性的国际组织一一联合国“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是协调各类国际组织的活动的中心。全球性专门性国际组织已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区域性国际组织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与联合国协调合作; 甚至非政府间组织也依据《宪章》第71条,与经社理事会进行磋商。国际社会中的国际组织通过其基本文件的安排,己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组织网,而网络中心是联合国。

(3)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

尽管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对全球各类事务负有广泛责任,但并没有阻止或妨碍国际合作与一体化在地区层次上的开展。在欧、美、亚、非各洲都建有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这些区域组织有一般性的,如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也有专门性的,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投资银行、西非经济共同体、亚太经合组织等。由于区域组织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凝聚力更强,其一体化程度更高。

8.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什么问题? 它包括有那些内容?

【答案】(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国际法院的审判的法律依据问题,即国际法院依据哪些法律文件进行审判。

(2)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审判案件,可适用的法律有四类: ①国际条约,不论普通或特别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③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

④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此外,经诉讼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还可以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定案件。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很少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至于“公允及善良”原则,则迄今尚未适用过。

9. 试论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答案】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在相同地域内的国家或虽不在相同的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除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征

①其成员一般限于特定地区内的国家或地区,具有明显的地理邻近性。

②成员国之间往往基于民族、历史、文化等原因具有某种共同意识,或在政治、经济、军事或社会方面相互依赖。

③重要的区域组织从其基本活动来看,一般既有政治方面维持和平与解决争端的职能,也有促进和调整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及有关专业方面的作用。

(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欧、美、亚、非各洲都建有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这些区域组织有一般性的,如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也有专门性的,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投资银行、西非经济共同体、亚太经合组织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区域组织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凝聚力更强,其一体化程度更高。

10.《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有哪些规定?

【答案】保留并不为一般国际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禁止,但也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反对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将保留定义为一种“单方面声明”; 实际上没有涉及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及其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其效力问题具有契约性质而非单方面决定的。

(1)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主要规定以下几项规则:

①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②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④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a.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对这些国家都己生效为条件;

b.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并不排除该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c. 一国表不其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保留,就已成为有效。

⑤除条约另有不同规定外,如果一国直到接到保留通知后1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或直至其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之日,并未对该保留提出异议,该保留就被认为已经为该国所接受,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