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2001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中国政法大学
200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简述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并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种主要方式做适当的阐述和评论。(中国政法大学2001研)
答:《合同法》规定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违约责任的规定是法律对合同保护的主要方面,法律通过违约责任的规定确认和保护合同的效力,促使合同按约定履行,进而维护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违约行为和可归责。违约行为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常见的违约行为有各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预期违约,逾期履行,受领延迟等。违约行为可归责。我国合同法实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二元化,即以严格责任为普遍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条件。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四种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四种。
1.实际履行
作为违约救济方式的一种,实际履行直接表现出对合同当事人预期利益的保护。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请求法律强制其按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通过实际履行,最终使债权人实现原合同的履行利益。
一般来说,实际履行是指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10条是对实际履行的规定。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然而,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实际履行这种救济方式。《合同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2.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或款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规定有递进关系:首先,按约定确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后,按法律规定补缺;第三,由受害人在几种违约责任形式中选择。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以金钱或实物弥补被违约人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小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行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是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赔偿可以是金钱赔偿,也可以是实物赔偿,多数国家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实物赔偿为例外。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给付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