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805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答案】(1)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其特征主要包括:①权利人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②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
(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3)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无权代理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2. 期限
【答案】期限,即期日和期间。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即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属于静态的时间; 是人们在时间之流中指定的一点,学者常将其比喻为几何学上的点。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也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属于动态的时间,有其开始和终止; 是人们在时间之流中截取的一段,学者常将其比喻为几何学上的线。
3. 双方代理
【答案】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合同本应是双方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双方代理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其后果必然有损被代理人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合法利益。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此种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应不予承认。
4. 隐藏行为
【答案】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二、简答题
5. 简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都是基于对物权的合法权利人的保护,恢复不当的利益变动。但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前提是不当得利之债,属于物的债法保护,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本身,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二者的具体分析如下: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受害人享有的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即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行使
a. 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b. 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c.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②行使
a. 权利人只能请求现在占有标的物的无权占有人返还。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b. 必须是针对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如果向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该占有人可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
c. 请求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6. 简述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答案】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持生物物种的需要
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3)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关涉社会关系的和谐,家庭成员之间互享身份权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必不可少。通过人身权法律制度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无疑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的建立、维持及受到破坏后的恢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7. 简述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计的合同债权的主要类型。
【答案】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
(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例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等。
②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例如,离退体金债权。以特定人为对象提供劳务的债权,也不得转让。例如,对特定人进行家教的债权。
③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例如,雇佣、委托、借用、租赁关系中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因为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为让与。
(2)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关于不得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于债权成立时为之,也可以在债权成立后为之,但须于债权让与前作出。在债权让与后而为禁止让与债权约定的,其禁止让与的意思表示无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债权,也可以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转让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其让与仍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能发生让与的效力。
8. 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答案】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力。
(1)民法生效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其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①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明文规定法律颁布后的某个时间生效。
(2)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失效的时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的时间。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①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②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③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这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