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619法理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学体系
【答案】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2. 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案】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①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务件。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③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④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⑤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3. 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4. 法的实效
【答案】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它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5. 法学
【答案】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一一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一一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
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6. 形式正义
【答案】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二、论述题
7. 所有制结构对社会主义法的决定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所有制结构与法的关系具体而集中地体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当代中国法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及稳固发展。
形式多样的公有制和以这种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形式,才能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真正有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公有制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价值指向。
社会主义法反映公有制的经济和社会要求,即它反映和表达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公有制在决定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也决定着社会价值体系的性质及社会意识的内容,由此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等。
(3)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所带来的多样化的利益关系及多元化的价值观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所表达的意志和利益更具复杂性并呈现“不纯粹性”。
多元利益和价值的共存与相互协调,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可以更充分地显示出公有制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形成经济权力关系的相互制约,同时促进政治民主,限制政治权力的任意性,有利于促成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
(4)所有制在部门、地区之间的差别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点。
法律须考虑到所有制结构发展的特点,在保障中央立法统一,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性。要实现中央与地方、部门与整体在立法和法的实现领域的协调,充分发挥双方的积极因素。这样才有利于多元所有制的发展。
(5)所有制结构的决定性,并不否认人的积极活动对法律调整水平的影响,也不排斥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性质、内容、形式等的影响。
人的实践活动推动着社会的变动,人总是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历史的规律性、必然性总是通过人的活动展现出来的。
8. 请讨论法的实施的评价标准,并分析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答案】(1)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研究法律实施,就要对法律实施的状况作出评价,说明法律有实效或者没有实效,实效较好或者实效较差; 法律效果较好或者较差,没有效果,或者甚至负效果; 效益高或者效益低,甚至无效益。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就是对法律进行上述评价时所使用的标准。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由于评价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评价法律实效的标准与评价法律效果的标准就不完全相同。同时,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还由于评价对象的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评价是微观评价; 对某一件特定的法律或法规、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的评价是中观评价; 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整体的评价是宏观评价。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因此具有复杂性。对法律实效进行微观评价或中观评价可能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如果对法律效果、法律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对法律实效进行宏观评价,就要涉及很多因素,而且不仅需要定性分析,还需要定量分析。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一并进行考察、分析:
①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 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人们的行为不会绝对地符合法律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破坏权利行使或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总是存在的,问题在于能否适用法律排除违法,恢复合法。如果社会上的多数人们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出现违法后能够比较及时地追究,救济权利、恢复秩序,法律实效就是好的,反之,就不好。
②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刑事犯罪行为是对法律秩序的蔑视和挑战,刑事案件的下降及犯罪分子的被制裁表明法律有实效、实效好或比较好。反之则实效不好,甚至没有实效。
③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这里的一些数量指标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案件的增加可能表明违法或违约数量的增加,说明法律实效不好,另一方面,案件的增加又表明人们通过法律解决争端意识和能力的加强,说明法律有实效或实效较好。因此,对有关这一标准的统计数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④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既是法律实施的条件,也是法律实效和法治建设的结果。
⑤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在进行这种研究时要注意:“这种比较,即使统计数或可观察到的事实相当精确,也往往仅有相对意义,因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特别是不同国家之间,在实行法律方面的背景是不同的。”
⑥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其中包括:对国家和社会利益、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的维护及维护程度; 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的改变; 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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