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沙理工大学J1402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恒定主义
【答案】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的近代西方诉讼模式之一,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当事人恒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将诉讼标的转移于第三人时,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该规则排斥受让人接替转让人承当诉讼,但它不禁止受让人以诉讼第三人资格参加诉讼,尽管受让人不是本诉当事人,但判决效力及于该受让人。
2.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源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两面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②本诉正在进行;
③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3.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
【答案】(1)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①鉴定人须是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
②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
(2)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①产生的方式不同。鉴定人主要是由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鉴定是比较少见的。专家辅助人则不同,虽然是否需要使用专家辅助人要由法院决定,但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专家辅助人。因而,鉴定人一般不存在原告方的鉴定人或被告方的鉴定人,但专家辅助人则可以分为原告方的专家辅助人和被告方的专家辅助人。
②所起的作同不同。鉴定人的作用在于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专家辅助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是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质证中协助当事人。
4. 诉权
【答案】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是指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由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争议时,就可以行使诉权启动公权力来解决私权纠纷,从而得到国家的司法保护。诉权不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诉权的存在与当事人有无实体上的权利没有必然的联系。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某些诉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表现。诉权不仅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
5. 参与分配
【答案】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
6. 诉与诉讼请求
【答案】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上的主张,它表现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实体利益愿望。诉是一个双重含义的概念,包含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就是诉讼请求。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是形式和手段,诉讼请求是目的和内容。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由于诉与诉讼请求的含义本身比较模糊,很多情况下混用这两个概念,正是由于两者区别不明显,所以混用这两个概念似乎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二、简答题
7. 民事执行终结的情形。
【答案】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和撤销申请都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以有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实践中这些情形主要有:
①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②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而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
③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
④对于执行费用远远大于执行收益的情形,在执行权利人同意不执行的前提下,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⑤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8. 原告申请撤诉应符合哪些要件?
【答案】撤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撤诉是受诉人民法院了结民事案件的法定方式之一。
(1)原告申请撤诉应符合的要件
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不。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不,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
③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④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2)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按撤诉处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原告等的某些行为,比照申请撤诉的情况来对案件作出处理,其法律效果与申请撤诉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③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法律效果
①不论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直接法律效果都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的完结,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并无任何影响。
被告已经提起反诉,原告撤回起诉的直接法律效果只是导致本诉程序的完结,反诉程序不受影响,应当继续进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已经提起参加之诉,原告撤回起诉,不仅导致原诉程序完结,而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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