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B . 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C . 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D . 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的,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选不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另行起诉
● 参考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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