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经济法总论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营业税
【答案】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于200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低,档次较少、计税简便。
2. 能源市场供给观
【答案】能源市场供给观,是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3. 并表监管
【答案】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表监管在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中具有特殊意义,它是实现跨国银行有效监管的基石,是跨国银行监管诸原则中最为核心的一项基础原则。
4. 税法主体
【答案】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从理论上说,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纳税主体又称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据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
5. 经济法的制定
【答案】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而“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经济立法”偶尔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制定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6. 犯罪的间接故意
【答案】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 资源补偿制度
【答案】资源补偿制度是指在资源利用活动中,因合法的资源利用而对他人相应的损失应给予的补偿。资源利用的补偿不同于民法中的违法或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8. 谢尔曼法
【答案】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二、简答题
9. 财产税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案】(1)财产税法的概念
财产税法,是指调整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的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财产税也属于直接税范畴,但它不是对纳税人的财产普遍征收,税法限定其客体范围,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只能对投人生产经营的财产进行调节之不足。
(2)财产税法的内容
①房产税法a. 房产税,是指以纳税义务人拥有的房产的价值或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b.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纳税义务人是此税开征地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c.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为12% d. 房产税在房屋所在地缴纳,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②契税法
a. 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其价值或交换差价为征税对象,对承受该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b.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c.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d. 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征收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③车船税法
a. 车船税,是指以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船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b.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c.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10.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与责任制的关系如何?
【答案】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与责任制的关系如下:
(1)公司制与责任制并不矛盾,公司及其法人治理结构、机制本身就属一般责任制范畴,也小排除在公司中仍以契约等形式实行某种特殊责任制。
(2)由于公有制或公有财产固有的产权“不清晰”的特点,传统国有企业有必要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公司制企业也需要责任制。
①要按照企业、公司法的要求,落实国有企业股东或出资人、董事(长)、经理、监事等角色及其责任,这是一般责任制要求;
②国有企业、公司仍可根据需要实行承包、租赁等任何特殊责任制,法律自不必、更不应当加以禁限,在公有单位与其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经理对公司或董事会、政府有关部门与其委派的监事等之间,也不妨以契约等任何具体形式来明确其责权利关系,以利于公有财产关系的有效实现。
11.简述产品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答案】(1)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产品责仟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仟”概念中,仅限于因产品缺陷招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是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2)一般认为产品责任的性质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但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合同责任。
(3)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立法模式。产品质量法允许对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适用过错原则,在有关一般质量担保和瑕疵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