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侨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专业综合之刑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罚
【答案】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这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2. 违法性认识
【答案】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台定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3. 间接正犯
【答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应按照受贿罪处理。其犯罪构成为:
①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行为所侵犯的首先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a.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受贿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下作人员。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 追诉时效
【答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5. 特别刑法
【答案】特别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具体分为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 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特殊刑法的共同特征是在
适用范围上有特殊的限制。我国日前尚无典型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港、澳刑法并非由中央政府制定,只是沿用而己,且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根据“一国两制”精神,似不宜称之为特别刑法。
6. 妨害公务罪
【答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 并科原则
【答案】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8.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答案】(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①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
②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有两种:
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 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二、简答题
9. 判断: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是: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学界的通说。但是,犯罪的客体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间并非绝对一致,尽管学界对于财产权侵犯的法益存在不同的学说,但是,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法益既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占有权。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
占有为日的的犯罪行为,其必然会对公民的占有权造成侵害。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财产所有人将自己财产偷回的,财产所有人亦构成盗窃,说明盗窃罪保护的法益包括财产占有权。
10.简述刑法有关假释适用的条件。
【答案】(1)假释的定义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执行原判刑罚一定期间之后,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的条件
①对象条件
假释的对象条件是指假释只被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to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②实质条件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犯罪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a. 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b. 所谓“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③限制条件
a. 执行刑期限制。执行刑期条件是指假释必须在己经执行一定刑期后作出。只有执行一定期间的刑罚,才能准确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b. 执行方式限制。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81条第3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因此,假释在实施社区矫正时必然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影响,在适用假释时应当考虑犯罪分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c. 减刑限制。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但犯罪人获得减刑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犯罪人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年; 对一次减2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干2年。
11.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询私枉法罪的区别。
【答案】(1)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询私枉法罪的概念
①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