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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海大学法学院979法律综合之刑法总论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补强规则

【答案】补强规则,即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

2. 罪名

【答案】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3. 共同犯罪

【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4. 赦免

答; 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所说的“赦免”即指特赦。

【答案】

5. 诬告陷害罪

【答案】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日的。

6. 特别刑法

【答案】特别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具体分为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 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特殊刑法的共同特征是在适用范围上有特殊的限制。我国日前尚无典型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港、澳刑法并非由中央政府制定,只是沿用而己,且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根据“一国两制”精神,似不宜称之为特别刑法。

7.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答案】(1)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概念

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卞观上只能出于过失; 而后者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

②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后者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8. 抽象危险犯

【答案】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二、简答题

9. 简述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答案】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

(1)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抢劫的行为。

(2)在公共交通下具卜抢劫。“公共交通下具”的界定,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

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输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包括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之情形在内,不应包括实施抢劫财物行为前后的故意杀人,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

属于以抢劫罪从重论处的杀人取财行为,仅限于为了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将被害人杀死的情况。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假冒军警人员的身份实施抢劫的情形。“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的警察、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

(7)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之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资。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指已经确定将要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调拨、储存过程中,但己确定其为抢险、救灾、救济之特定用途的物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是有这些特定用途的物资为成立条件,如果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特定用途,则不能构成本项的加重犯。

10.什么是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1)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和实现刑罚目的的意愿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并加以归类,并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排列而成的刑罚序列。

(2)刑罚体系的特点

①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我国刑罚由主刑与附加刑构成一个完整体系,主刑与附加刑分别包括若干刑种,各个刑种所造成的剥夺性痛苦的内容不同,可以适应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人的状况,对各种犯罪给予有效、合适的制裁。

主刑与附加刑相互补充、相得益彰,避免了单一刑种的局限性。刑罚体系中的各种刑罚方法全部由轻到重排列,主次分明,轻重衔接,结构严谨,如拘役与有期徒刑是不同刑种,但期限却是衔接的。

②宽严相济、目标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