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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州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宪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司法审查制

【答案】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2. 内阁制与委员会制

【答案】内阁制又称议会制,是指行政机关内阁的成立及其存续依赖于议会,并对议会负责的制度。委员会制,又称行政合议制或集体元首制,是指政府首脑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由各委员分享行政首脑权力的制度。

3.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答案】(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

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

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

4. 共和制

【答案】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共和制政体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政体形式,就其具体形式而言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5.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

【答案】(1)三权分立又称“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以分别发挥其权力作用的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并不是单纯的权力分工问题,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宗旨,就是防止权力集中。

(2)议行合一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看作一种政权组织原则。其政权组织为拥有立法权的议会在最上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属于议会。由于实行的国家大多同时实行一党制,被认为较容易形成集权与专制。其基本特征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3)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都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分立,且国家机构分别拥有一定的处理权。但是二者也有很多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 ②产生渠道不同:③授权方式不同; ④相互间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

6. 宪法实施评价

【答案】宪法实施评价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它反映了评价主体对宪法及其实施的态度和倾向。宪法实施评价包括实施行为评价和实施结果评价。

7. 单一制、联邦制与邦联

【答案】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变化的。但一般说来,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

(1)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3)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8. 宪法修正案

【答案】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②变动宪法中的规定:③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二、简答题

9. 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案】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卜规定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1)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①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大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因此,总理担负起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他须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行政责任。

②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必要的时候,总理有权向全国人人或全国人人常委会提出免除他们职务的请求。

③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工作,他们均须向国务院总理负责。

④总理主持和召集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由总理确定,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总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

⑤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国务院任免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均须由总理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2)总理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的性质是行政机关,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力机关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证民主。而行政机关是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则需要高度的权力集中,才能高效、及时和果断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和突发事件。如果行政机关也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势必因开会、讨论、表决而延误时日,影响国务。因此,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符合现代社会对中央政府高效率的要求。

10.简述宪法序言的效力。

【答案】(1)宪法序言的概念

宪法序言是指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宪法序言的效力是指宪法序言所具有的法律上强制约束力。

(2)宪法序言的效力

①学界的理论观点

学界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还没形成通论,基本上形成了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

a. 全部有效说。该说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序言作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 无效说。该说认为序言所宣布的原则过于抽象,不能作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c. 部分有效说。该说认为陈述性序言,尤其是其中关于历史事实记载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而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以及综合性序言中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国策、基本任务和宣布宪法本身效力的部分,属于宪法规范的内容,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②我国宪法序言的效力

在我国,宪法序言本身是有效力的,其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