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858法学综合(刑法学和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孽息物所有权的归属规则。
【答案】我国《物权法》对孽息物所有权的归属规则的规定: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收取抵押物的孽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小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孽息,按照收取孽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孽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尊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孽息。收取的孽息,应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2.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案】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已经成年,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其设置的监护应当终止。精神病人已经康复,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为其设置的监护也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关系的成立以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为条件,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则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正当理由应包括监护人患病、迁居、家庭困难等,但监护人辞去监护应经有指定权的机关同意。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利用监护之便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由此终止监护关系。
3.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同观点? 请说明,我国实践中采何种观点?
【答案】(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概述
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不同的立法例:
①《日本民法典》持权利消灭说。依此说,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
利本身消灭,义务人履行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予返还。
②《德国民法典》持抗辩权发生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归于消灭,但使义务人发生抗辩权,可以时效完成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义务的履行。
③《法国民法典》持诉权消灭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消灭,而只使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权消灭。
(2)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①抗辩权发生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②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③时效利益的抛弃
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4.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答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加害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行为人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及分担问题。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场合,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5. 简述继承权的丧失。
【答案】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
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对被继承人的生命安全、对社会秩序的安定,危害是极大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出于何种动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亲手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是直接杀害,还是间接杀害,都可构成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非故意(过失)伤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只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对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继承权,不得一并予以剥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对于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必须出于为争夺遗产的目的。只要是为了争夺遗产,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指定他按遗嘱继承,也不能免除其继承权的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能力的继承人对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赡养或扶养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以各种手段进行精神上或肉体上的摧残折磨。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假冒被继承人名义制造假遗嘱的行为。篡改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继承人发现遗嘱对自己不利,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而将遗嘱内容进行篡改的行为。销毁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继承人为了独吞全部遗产而将该遗嘱不法销毁的行为。
继承人采用伪造、篡改和销毁遗嘱的不法手段,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或其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他们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确认公民丧失继承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是因为丧失继承权是剥夺权利的法律制裁,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实施。
二、论述题
6. 试论民法的私法属性并评价“私法公法化”。
【答案】(1)公法、私法区分下的民法私法属性
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因此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民法因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的是市民社会中平等独立的个人的利益,因而民法是典型的私法。
(2)确立民法私法属性的意义
①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