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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保险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股权变更监管

【答案】股权变更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辖区内保险公司控制权的变更的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应设定股权变更的明确要求。监管机构应建立评估变更适当性的标准,包括对新的所有者、董事、高管及商业计划的评估。监管机构应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提供控制权变更的报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控制权的取得者或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控制权的变更情况报告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需要提交文件的要求应视其辖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应对控制权变更给出明确的界定,并允许监管机构对交易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

监管机构有权对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管机构可通过保险人上交的报告或现场检查的方式获取有关保险公司股东初始持股比例发生任何变动的信息。监管机构可根据所评估的控制权变化制定特别标准,包括评估所有者、董事及高管的资质,审查新商业计划书的可行性等。

2. 补偿损失功能

【答案】补偿损失功能是指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的功能。

3. 整顿

【答案】整顿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发现保险人存在财务困境后所采取的措施之一,是指采取措施恢复保险人在市场上的功能。在有些国家,采取整顿措施可能会需要法院的裁定,也有些国家规定,监管机构出于保全保险人资产的必要,有权取得保险人的控制权,而无需事先取得法院的裁定。整顿大多被作为清算前的折中性措施,目的是尽量减少市场波动,防止导致系统性风险。

4. 赔付率

【答案】赔付率是一定时期的赔款支出与保费收入的比率,一般用百分数表示。赔付率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技术指标,也是评价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衡量保险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5. 非损失说

【答案】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因此就有了以下各种观点:

(1)技术说

技术说的代表人物是费芳德(C.Vivante ),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

(2)欲望满足说

“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他说:“保险是以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要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

(3)财产共同准备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

(4)相互金融机关说

该说的倡导者是日本的米谷隆三。由于在货币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用货币的收支来实现。因此,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总之,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

6. 承保限额极限比率

【答案】承保限额极限比率,指扩张的承保限额与经营资本(经营资本=资本金+公积金)的比例关系。承保限额极限比率用L x 表示,计算公式为:

当K ≤0.1, L x 极大值为0.087,小于我国规定的10%的法定比率。

二、简答题

7. 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从程序上

来说,依法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保险人的责任亦告终止。

从解除的条件来看,以约定方式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的双方均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尤其是对于保险人的限制更严。

(3)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它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小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二年的除外)。

⑦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8. 若使用每月按比例分摊法,列出每个月开出的一年期保险单,在年末已赚得保费的比例和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比例。

【答案】每月按比例分摊法假定全年的承保业务量平均,再假设承保的当月内保费的有效天数是巧天,因此,把一年分为24个半月。对一年期的保单,在承保的第1个月末赚得1/24的保费,即23/24是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以后每个月已赚得保费的比例是按月再加2/24,即3/24、5/24、7/24……23/24。在年末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1月份开出的保单按1/24提存,并以此类推,12月份开出的保单以23/24提存。具体计提方法如下表所示:

9. 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答案】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