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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801国际法专业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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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801国际法专业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二) ... 7 2016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801国际法专业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三) . 13 2016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801国际法专业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四) . 18 2016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801国际法专业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五) . 23

一、名词解释

1. 特许经营协议

【答案】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有权使用,但必须向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特许费的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协议是指特许方与被特许方之问订立的关于特许关系的协议,协议条款主要包括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共同安排三大方面。特许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许可关系,但各国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均有差别。

2. 银行信用证、L/C

【答案】银行信用证(LetterofCredit ,简称L/C是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方式。银行授权买方在符合信用证约定的项目下,以开证银行或指定银行作为付款人,开出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附规定的货运单据,约定日期到期后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3. 单独海损

【答案】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5. 税收居所

【答案】税收居所是指作为税收标准的,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判断个人是台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境内是否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

6. 替代国制度

【答案】替代国(substitute country)制度或称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制度,是指在成员国根据WTO 《反倾销协定》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的一种制度。实践中由于对类比国或替代国的选择

上WTO 反倾销协议缺乏各成员方共同遵守的统一的选择标准,从而导致各成员方在替代国或类比国选择的问题上各行其是,为我所用的现状。

二、简答题

7. 简述《TRIMS 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案】《TRIMS 协议》由序言、正文和附录组成。其正文部分共有9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通知与过渡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解决和货物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并将所禁止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解释性清单”规定在附录中。

(1)适用范围

根据《TRIMS 协议》第1条的规定,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TRIMS 协议》并非涉及所有的投资措施,而仅关注那些可能会“对贸易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投资措施。

(2)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

《TRIMS 协议》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将关于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问题作为其核心内容。依其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不损害《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何成员方均小得实施与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小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依《TRIMS 协议》附录的解释性清单,与GATT 1994

第3条国民待遇义务不相符的《TRIMS 协议》包括国内法或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予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利益所必需的措施,且该措施: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原产于国内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量的范围内。

②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是各国对外贸易管制中的一种非关税措施,通常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规定在特定时期内对某一类产品只能进口一定数量或价值。依《TRIMS 协议》附录的解释性清单,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TRIMS 协议》,包括国内法或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予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利益所必需的措施,且该措施:a. 普遍限制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 b. 通过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可归因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 c. 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无论是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当地产品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

(3)例外规定

上述原则和规定的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例外。根据《TRIMS 协议》第3条的规定,凡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例外均应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各项规定。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殊

需要,《TRIMS 协议》第4条就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投资措施方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作了例外规定。据此,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应有权暂时背离上述关于投资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此等背离只是“暂时”的,其持续的时间应当结合《TRIMS 协议》有关过渡安排的规定来确定。

8. 国际税法中居民的界定及其意义

【答案】国际税法意义上的居民,是指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条件的人。

(2)居民界定的意义

①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通常将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负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另一类是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构成一国税法上的居民则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即对于源自该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向该国申报纳税。未构成一国税法上的居民,则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源自该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②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则在某一自然人或公司居民身份单一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同时,当一个国家行使居民征税权时,按国际税收惯例,这个国家必须承担对该居民所缴纳的外国税款予以抵免的义务。易言之,一个国家的居民到另一个国家投资并取得所得,如果所得来源国行使所得来源地征税权,则该居民在所得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应在其所属居民国按法定标准予以抵扣。这也是所得来源地征税权优先于居民征税权原则的要求。

③维护国家征税主权。在国际税法中既存在居民征税权与所得来源地征税权的冲突,又存在因国际税收条约尚未对缔约国国内税法认定居民纳税人的条件作出规定所导致的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各个国家间对同一所得行使征税权上的冲突。如何适当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主权。

此外,依法确认居民的概念和范围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科学技术交流及人员往来。

9. 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答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这样就产生了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①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国家的法律或卖方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 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有些国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②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