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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4法理学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解释下列名词

1. 法的汇编

【答案】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为:一般小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法的汇编价值在于:它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法制的面貌,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了解各种相关法的规定,使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现行法的优点和缺点,了解法的立改废任务何在,还可以为法的编纂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的条件。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进行法的汇编。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汇编之分。

2. 从旧兼从轻

【答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或者说,原则上否认法律的溯及力,但是,在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的时候,肯定法律的溯及力。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

3. 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

【答案】(1)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概念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①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

②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区别

①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②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对抗之人范围不同。绝对权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③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

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4.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

【答案】法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法的意志性,法由人来制定,它不能不体现人的意志。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

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5. 行政法规与行政法

【答案】(1)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调整范围广,数量多,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管理的那部分规范是行政法的渊源。

(4)行政法规是法的渊源范畴,行政法是部门法范畴。

二、简答题

6. 辨析:宣告失踪是否是构成性规则。

【答案】宣告失踪是调整性规则,具体分析如下:

(1)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如有了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2)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条件是:①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②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的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宣告失踪制度是规范公民失踪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其所涉及的失踪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该规则之外。无论宣告失踪制度是否存在,人们可以从事此类行为,即公民失踪的行为并不以宣告失踪制度为前提条件。显然,宣告失踪并非构成性规则,而是调整性规则。

7. 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案】法律全球化表征的是全球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世界法律的多元化

①国家法不再是世界上法律的唯一表现形式,世界法律开始走向多元化和多样化。

②三类非国家的行为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创造或发展着不同于国家法的新的规则和秩序。

(2)世界法律的一体化

①在法律方面,全球化使得全球范围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体。

②国内法与国内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等各种形式的法之间以极其复杂多样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变动,可能都会立即引起其他法律体系的变动或者反应。

③法律一体化还意味着世界范围内将出现某些“全球性法律”、“世界性法律”。

(3)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①全球化进程产生了一大批跨国家的、超国家的全球性问题和事务,如地球环境污染、全球气候恶化、世界金融风暴、南北差距扩大。

②它们需要国家的和非国家的、公共的和私人的诸多全球性力量共同解决。这就是国际社会所说的“全球治理夕,。

③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说,全球治理同国内治理一样,其最佳的模式是法治。法治是解决全球公共问题最有效的合作机制。

三、论述题

8. 结合相关案例,阐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

【答案】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小同国家存在差别。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须以合法、公正为指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认定和归结法律。

(1)责任法定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

②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超越权限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无权向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向公民、法人实施非法的责罚,任何责任主休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并有权在被非法责罚时要求国家赔偿。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

③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新法来制裁人们的根据旧法并不违法的先前的行为,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而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