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841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管制
【答案】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其特征主要包括: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 期待可能性
【答案】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3. 特殊防卫
【答案】特殊防卫,又称无限制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做出的。
4. 特别刑法
【答案】特别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具体分为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 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特殊刑法的共同特征是在适用范围上有特殊的限制。我国日前尚无典型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港、澳刑法并非由中央政府制
定,只是沿用而己,且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根据“一国两制”精神,似不宜称之为特别刑法。
5. 补强规则
【答案】补强规则,即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
6.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答案】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7.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8. 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答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仟的有效期限。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9.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 对象不同; 主体范围不同; 客体不同。
10.牵连犯
【答案】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二、简答题
11.简述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公务,是指公共管理事务,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四类人员。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有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碍,或者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而有意进行阻碍,希望或放任使之,无法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对上述人员的身份或者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而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12.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行事犯罪的区别包括:
(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的利益,而是指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浴血奋斗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以及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稳定存在与发展的保障。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较普通刑事犯罪更为具体,更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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