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变革,人们对财产的理解也逐渐加深,保护公民的财产也成为我国新时代法律的重点内容。婚姻作为一个社会中最小的家庭单位,是维持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顺应着社会热潮,即使是夫妻之间也有了新的财产观念,夫妻之间不再是采用捆绑主义,将两个人的财产整合为一体;同时夫妻之间也并不是完全按照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分享权力和承担责任。 在我国的《婚姻法》的颁布之后,便承认夫妻约定财产制,并将更多意思自由引致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对本人或者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不再像过去那样恪守一种财产制度来绑定夫妻的财产权利。但同时,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完善和修订,我国目前虽已规定允许夫妻之间设立财产契约,但是对于财产契约的内容和基本情况,我国法律却从明确作出规定。但是由于受到新兴财产观念的冲击,越来越多夫妻开始对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当没有明确法律作为指引时,夫妻约定财产变在社会中的出现则略写混乱即:夫妻之间对其财产约定时,对约定财产限定条件未知;对财产约定的效力未知;对约定财产的程序未知。所以作者在深入分析以上存在问题后,在本文一到四章内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第一章:笔者在这一部分中主要分析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具体概论,比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征,性格以及内涵和类别等问题;
第二章,笔者分析了国外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总结出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对夫妻约定财产进行了详尽表述和分析,从对比和分析中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状,并根据现状探究及现状存在的缺陷,主要是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基本条件没有限定,并且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其他相关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的规定存在矛盾,以及指出我国司法实践过程执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困难;
第四章,笔者根据前三章所讨论和研究的内容,探讨了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法。首先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基本问题,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实质及形式条件,夫妻订立财产契约的效力,夫妻可约定的财产种类,以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和撤销条件;其次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其他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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