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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843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IPR

【答案】IPR ,即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排他险等特征,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形式。

2. IMF

【答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该组织作为各成员国金融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行、管理基金、办理成员国购买外汇事宜等。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 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 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 二是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4. 互惠原则

【答案】互惠原则,是指两国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对方的国民和法人以对等的待遇或权利。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两国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遇,被认为是形式上互惠,并不要求两国国民在彼此国家内所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完全相同; 另一种是两国相互给予对方国民某种特定范围内的完全相同的权利,被认为是实质互惠,但由十各国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的差异,在实行过程中仍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对等。

5. APEC (写出英文全称)

【答案】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APEC )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在推动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加强成员间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89年11月5日至7日成立于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1991年11月,中国以主权国家身份,中华台北和香港(1997年7月1日起改为“中国香港”以地区经济体名义正式加入业太经合组织。目前,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成员。

二、简答题

6. 简述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

【答案】(1)信用证独立原则

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这样几类关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每项关系都是独立的。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时,银行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无论作为基础合同的买卖双力一之间产生争议与否。这一程序保护信用证交易(支付)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这也是信用证产生的目的一一只要符合要件,银行就要付款,银行信用代替买方的商业信用。

在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的关系上,一般来说,信用证应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开立,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则视为买方履行义务不合格,卖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者要求买方、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直至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为止。另外,卖方(受益人)也可以放弃合同中的要求,而按信用证中的规定履行合同,这时视为买卖双方就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2)严格一致原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的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没列该条件。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付款只要求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根据严格一致原则付款既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的指示不符,银行应该拒付,否则将自担风险。信用证不能要求受益人不能取得的单据,不能要求遵守不能从单据表面确定的条件,不能要求包括开证行不知的单据。

关于审核单据的标准,UCP600规定,银行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疏忽、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概不负责。严格一致是形式要求而非实质或法律效果要求。银行接受伪造单据,可能不负风险,而某方向细小的不符,如没有申请人的授权,都可能导致银行

的责任。英国判例法指出,在严格一致方面,不允许存在几乎一致或基本一致,即使同一货物,但名称不同,银行可拒付。

(3)信用证的欺诈例外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单证一致时银行应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合同,但在证明卖方欺诈时存在例外。一般情况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能因为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履行合同纠纷而受到影响。实践中,尤其是在延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的情况下,买方已提取货物,而付款日期来到,常出现买方以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的情况,这是允许的。但由于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同时银行对单据的有效性不承担责任,也存在卖方欺诈的可能,以垃圾货或根本不交货或以伪造单据骗取货款。在有证据证明存在这种情况时,银行应拒绝付款。这一问题是各国国内法适用的问题。各国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总的原则是保证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同时对卖方的欺诈进行惩处。另外,即使单据是伪造的或欺诈性的,在得知卖方的欺诈前银行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支付了货款,银行亦应受到保护。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中心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银行可以拒付。一般认为只有卖方(受益人)亲自参与欺诈才可使银行免除付款义务,卖方(受益人)不知的第三人欺诈,如承运人伪造提单,不能使受益人失去受偿的权利; 同时银行在付款前必须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欺诈,仅仅怀疑或申请人没确定证明的单方主张是不够的。

(4)银行免责

UCP 600规定了银行的免责事项,包括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对讯息传递的免责,不可抗力的免责,以及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等。这些免责条款,在托收、备用信用证等交易中,也是适用的。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解释该公约及合同规定了哪些原则?

【答案】(1)对该公约的解释应遵循国际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对该公约的解释作了以下规定:“在解释该公约时,应考虑到该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同一性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公约的一般原则

该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凡该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该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该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3)对于合同的解释,遵循客观解释原则

①为该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意旨。

②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个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解释来解释。

③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解释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