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34法社会学和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种姓制度
【答案】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种姓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二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 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侍候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娃(即迎提),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2. 三纲
【答案】“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韩非曾从政治角度论述过“三纲”。他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是天经地义的。三者关系理顺了天理就大治,理不顺。天下就大乱。西汉董仲舒用阴阳五行说对“三纲”进一步阐述,他认为,君臣、父子、夫妇符合阴阳之道。君,父、夫为阳,臣、子、妇为阴。阳尊阴卑,阳贵阴贱,作为阳的君、父、夫永远是作为阴的臣、子、妇的主宰,这是意体现。
二、简答题
3. 试述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答案】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1)基本原则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①“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②“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③“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④“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 “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亲亲”和“尊尊”往往是二位一体,因此“孝”和“忠”也往往是两相结合。“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2)特点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②“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仅受道义的谴责。不过,“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的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而是说即使用刑,通常也能享有各种特殊照顾。如“凡王之同族有罪,小即市”,“公族无宫刑”,等等。
4. 试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异同。
【答案】(1)《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①一者制定的背景不同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文艺复兴运动与宗教改革运动中所宣扬的个人解放对其制定有着深刻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开辟了现代民法典的先河,史称“法国式”。《德国民法典》则是在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阶段,史称“德国式”。 ②二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主要渊源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王室法令和革命时期的立法。大体上,己婚妇女地位、夫妻财产制和某些继承规则依据习惯法; 所有权、债和嫁妆制度来源于罗马法; 公民身份、赠与、遗嘱、证据等吸收了王室法令; 成年时间、婚姻和抵押制度保留了革命时期的立法。而《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德国各邦均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为德国民法典的指定提供了重要基础,而德国民法典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更重要的是继承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的精神。 ③二者的体例安排不同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编纂采用了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法学阶梯》的体例,
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由序编和二卷组成,共2281条。二卷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力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并且具有总论性质的第一编采纳了罗马法关于“人、物、诉讼”,实现了对私法基本制度的普遍适用性的高度概括。
④二者在内容上的比较
a.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即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得到了明确的表达。《德国民法典》是一部资本主义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民法典,反映了资本主义由分散的自由经济向大规模垄断经济发展的时期的法律特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b.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反映了革命原则和传统之间的妥协与折中。法典保持了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和1789年以来已经实现的许多变革,但放弃了革命高潮中采取的激进措施,甚至回到传统原则。《德国民法典》则是在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后,法典编撰和民法学说都非常成熟的背景下制定的,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c. 《法国民法典》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而《德国民法典》奉行的则是精英主义,因此,法典的语言晦涩难懂。
d. 《法国民法典》中没有法人的规定,而《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凡是以经济事业或非经济事业为目的的社团,都是法人”(第21条、22条)。
⑤二者在基本原则上的区别
《法国民法典》贯彻了近代民法四大基本原则:其一,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其二,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其三,契约自由原则,或称意思自治原则。其四,过失责任原则。
而《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的“自由”和“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关于民事合同,法典肯定“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的意思表示和条文的表述上有所发展。其二,法典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特别强调对容克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完整保护。其三,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法典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制度的残余。其四,关于民事责任,法典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2)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相同点
①二者均统一了本国的民事法律,对本国法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均发挥了重大作用。反映了本国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生活中的要求。
②二者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确立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将文艺复兴以来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 两部法典所确立的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上保障了资产阶级尊重人、尊重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的伦理要求,为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们追求财富的积累奠定了法律基础。
③二者作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具有代表意义的民法典,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在内容和编纂技术上取得了光辉成就,在以法律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方面成为好的典型,对促进近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从而为其他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所仿效,对大陆法系的最终确立均起到了举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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